通訊員 董月霞 融資本報記者 陳洋根
  早報訊 山火是否由“祭山神”引發?起火點就在塔基所二胎處位置……上周五,杭州富陽“8·6”森林大火案在當地法院開庭,法庭上汪某一方承認自己有燒香放鞭炮“祭山神”,但提出不排除山火由其他原因引發(早報1月11日A5版報道)。 富陽法院昨天的一審判決,採納了檢察官對汪某失火罪的指控,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
  法庭經審理後查明,2013年8月6商務中心日8時許,被告人汪某在富陽市鹿山街道湯家埠村狀元塢山崗上電力鐵塔基座施工過程中,違反森林消防法規,在山上燃放鞭炮、春雷炮、燒紙及燒香,祭拜山神,未燃盡的紙屑和香接觸到地表雜草、腐殖質,後引發山林火災。山火直至同年8月11日9時許才被撲滅。
  經鑒定:過火總面積2983畝(約198.87公頃)。其中過火有林地面積1462畝(約97.47公頃)、灌木林面積1 399畝(約93.27公頃)、其他林地面積122畝(約seo8.13公頃)。燒毀林木蓄積3376立方米,涉及本市鹿山、場口、新桐三個鄉鎮(街道)的五個行政村的事實。
  事發後,被告人汪某、張某密謀隱瞞事實真相,並指使施工人員統一口徑製冰機二手買賣,隱瞞被告人汪某燃放春雷炮、燒紙、燒香及張某組燃放鞭炮的事實,向公安機關作虛假證明。同年8月8日,被告人張某如實供述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自己包庇的犯罪事實,公安機關得以偵破此案。
  汪某及其辯護人提出了起火原因鑒定意見書不合法的辯護意見,經查與事實不符;另,提出施工人員丟棄的煙頭可能引起火災的辯護意見,對此,法庭審理認為,本案火災不符合煙頭引起的客觀特征,故均不予採納。關於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提出張某的犯罪情節較輕,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較好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法庭經審理後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汪某失火罪名以及張某包庇罪名成立,均應依法予以懲處。汪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張某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原標題:法院以失火罪判肇事者汪某5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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